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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机构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县价格改革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以及受委托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组织主持价格听证。
四、依法组织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全县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推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五、依法组织全县产品成本调查任务及房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门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调查分析工作,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全县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和价格事务以及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拍卖工作。
七、负责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和引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其中重要的农副产品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合理利润率和批零差率;负责对集贸市场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八、负责农村市场价格管理;负责指导乡镇物价监督站的业务工作和全县物价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调各类价格矛盾;依法规范价格行为和价格形成机制。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物价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县物价局内设办公室、价格收费管理股;下设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产品成本调查队。其主要职责:
办公室:文秘综合、行政管理、人事政工、保密档案、政策法规、信访接待、工作督办、培训和文明建设。
价格收费管理股(产品成本调查队):
(一)管理全县农产品、工业品、能源、交通等基础行业产品的价格;管理城乡公用公益事业价格、新闻出版物和药品价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上述产品价格的调整和整改方案;指导、协调已放开的农、轻、重产品价格。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收费标准的调整,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交通规费和路桥收费)和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性收费;核换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检年审工作和全县制止乱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管理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商品房屋房产价格(含建筑收费);管理城镇土地价格和房产中介机构收费。
(四)管理邮电、旅游、文化、金融、家电维修等服务业和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核换发《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监管、监审已放开的经营性收费和服务价格。
(五)负责产品(收费)成本、流通费用的调查和成本预审工作,组织实施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公益和公用事业听证会制度。
物价检查所:
(一)依法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会同有关股(室)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企业的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和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总结交流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四)指导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开展工作,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好集贸市场、商品专业市场和个体经营者价格的指导和管理。
(五)指导乡镇物价监督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县“价格收费信得过”活动。负责全县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收费公示工作。
(七)负责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的问题处理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涉案赃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和《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积极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二)负责本行政区的价格认证工作。即负责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仲裁、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做好各类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负责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价格认证工作。
(三)负责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价格鉴证费用。
(四)负责价格信息工作,掌握市场物价动态。
(五)负责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拍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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