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工作纪律“十不准”
1、不准搞有偿服务; 2、不准个人单独检查办案; 3、不准办“人情案”、定“人情价”; 4、不准泄露价格机密; 5、不准接受礼品、礼金、礼券; 6、不准在被管被查单位报销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不准参加无实质内容的“调查、考察”活动; 8、不准利用职权以优惠价购买有关单位的商品; 9、不准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10、不准做生意或作经纪人。